7. 赔款收据(由学生处出具)。
备注:
1) 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的“有关部门”:如交通意外需提供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调解书;如为工伤需提供工伤事故处理报告;如为治安或刑事案件需提供公安机关的处理报告或其他证明文件;如为重大火灾事故致烧伤需提供消防部门事故证明;
2) 残疾鉴定报告,如属意外所致缺失性损伤,治疗完毕符合保险责任的,可直接持医院治疗的相关证明申请;如属意外或疾病所致功能性损伤,须待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在本公司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后符合保险责任的,持鉴定报告申请;
3) 上述资料是申请理赔的必备资料,须由申请人自费获取并提供到本公司以备审核之用;
4) 上述资料是申请理赔必须具备的基本资料,本公司在理赔审核过程中发现其他问题,会以书面或其他通知形式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资料。
二、保险内容
(一)承保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险单号:1020306122015000008
(三)保险类型:华安学生幼儿平安人身意外伤害险
(四)生效日期2015年9月30日——2016年9月30日)
(五)理赔范围
1. 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RMB3万元/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RMB5000元/人;疾病住院医疗(先天性疾病、投保前未治愈疾病及其诱发的其他疾病除外)保险金额为RMB3万元/人。
2.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免赔额为RMB50元,其余部分按100%给付;疾病住院医疗(先天性疾病除外)保险免赔额为RMB100元,治疗费用按比例赔付。床位费:每天最高限额RMB30元;检查费:每次住院检查费最高限额RMB2000元,各种检查、治疗和药物费用范围参照政府劳动保障部门所规定的范围进行办理。
3. 疾病住院医疗免赔RMB100元后按以下比例给付:(A)100-1000元按55%;(B)1001-5000元按60%;(C)5001-10000元按70%;(D)10001-15000元按80%;(E)15001-20000元按90%;(F)20001元以上部分按95%比例给付(先天性疾病、投保前未治愈疾病及其诱发的其他疾病除外)。
三、注意事项
(一)学生意外伤害情况严重者,应及时报告学生处,由学生处将情况向保险公司汇报。
(二)凡学生因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的伤害均属于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范畴;学生因疾病住院治疗的均属住院医疗保险范畴(被保险人投保前所患未治愈疾病及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除外)。
(三)保险公司对学生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后,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如出现保险公司推拖赔付的情况,及时报告学生处,由学生处学生事务科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
(四)具体赔偿金额及理赔范围解释权归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